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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刑更117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齐建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齐建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文书内容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刑更1174号罪犯齐建成,男,1987年11月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鄱阳县人,小学文化程度,住鄱阳县,现在浙江省乔司监狱服刑。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九日作出(2014)甬海刑初字第211号刑事判决,以罪犯齐建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齐建成不服,提出上诉。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于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四日作出(2014)浙甬刑二终字第349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并已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浙江省乔司监狱于2017年4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符合减刑条件。经审理查明,罪犯齐建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度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案件处理意见表、奖惩审批表、百分考核表,年度罪犯评审鉴定表等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齐建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对罪犯齐建成提请减刑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齐建成准予减刑七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吕 健审 判 员  蔡能娜代理审判员  吴久昌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华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