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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211民初39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原告株洲市章甫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慧翔燃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株洲市章甫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河北慧翔燃料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11民初394号原告株洲市章甫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法定代表人贺立明,系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秦雪娥,北京市隆安(株洲)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特别授权,代为起诉、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和上诉、代为签收法律文书等。委托代理人杨永,北京市隆安(株洲)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河北慧翔燃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河北省青县。法定代表人王总明。本院在审理原告株洲市章甫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慧翔燃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株洲市章甫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北慧翔燃料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自主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其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株洲市章甫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河北慧翔燃料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384元,减半收取1192元,由原告株洲市章甫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刘伟良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欧小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