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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29执14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宋玉功与王文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玉功,王文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329执140号申请执行人:宋玉功,男,汉族,1957年3月23日生,汉族,住河南省伊川县水寨镇宋村*组,身份证号4103291957********。被执行人:王文霞,女,1963年4月24日生,汉族,住河南省伊川县白沙乡程子沟村*组,身份证号码:4103291963********。宋玉功依据伊川县人民法院(2015)伊三民初字第847号申请执行王文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宋玉功向本院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及相关法律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2017)豫0329执140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韩敬章审判员  李伟平审判员  马富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伊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