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民终2304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与冯辉林、深圳市宝安区松岗人民医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冯辉林,深圳市宝安区松岗人民医院,刘琦林,余永芳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民终2304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与广深高速公路交界东南金运世纪大厦23ABCDEF。负责人:董明明。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天凤,女。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冯辉林,男。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奇君,广东商达(惠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深圳市宝安区松岗人民医院,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沙江路*号。法定代表人:周红生。原审被告:刘琦林,男。原审被告(反诉原告)余永芳。上诉人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冯辉林、深圳市宝安区松岗人民医院、原审被告刘琦林、余永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6)粤0306民初68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案二审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申请撤回对本案的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撤回上诉。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696元,减半收取2848元,由上诉人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负担,多预收部分本院予以退回。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黎康养审判员 梁 媛审判员 刘向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 嘉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