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02执30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吴会良与缪刚道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会良,缪刚道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02执30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吴会良,男,1964年7月12日出生,住江西省萍乡市。被执行人:缪刚道,男,汉族,1971年8月20日,住滁州市琅琊区。本院在受理吴会良与缪刚道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1月16日作出(2017)皖1102执301号的裁定,查封了缪刚道银行存款20352.00元,现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缪刚道存款20352.00元的冻结。本决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苏审 判 员 张承槽代理审判员 王国雷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张莹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