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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26民初172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内蒙古鸿达物资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与安阳中盈化肥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内蒙古鸿达物资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安阳中盈化肥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6民初1725号原告内蒙古鸿达物资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党柱。委托代理人侯超,男,1981年11月9日生,汉族,系公司工作人员。被告安阳中盈化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自浩。委托代理人张志奎,男,1987年12月11日生,汉族,系公司工作人员。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鸿达物资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诉被告安阳中盈化肥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内蒙古鸿达物资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内蒙古鸿达物资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内蒙古鸿达物资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内蒙古鸿达物资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韩伟周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菲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