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09民初6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祖某1与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徐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祖某1,郑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609民初66号原告:祖某1,男,汉族,农民,住保定市徐水区。被告:郑某,女,汉族,农民,原籍承德市平泉县,户籍所在地保定市徐水区,现下落不明。原告祖某1与被告郑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告祖某1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郑某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祖某1提出诉讼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事实与理由:1987年4月原、被告举行结婚仪式,开始同居生活。婚后生育二个子女,儿子祖某××××年××月××日出生,女儿祖某××××年××月××日出生,现均已成家。由于原、被告婚前接触时间较短,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发现性格存在较大差异,经常为家庭琐事争吵。被告于2014年4月份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故根据《婚姻法》第32条之规定,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望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郑某未提出答辩。祖某1围绕诉讼请求提供了常住人口登记卡、2017年1月3日、2017年1月4日保定市徐水区高林村镇高林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用以证明其与郑某系夫妻关系,婚后于××××年××月××日生育一女祖某2,××××年××月××日生育一子祖某3,现均已成年,参加工作。郑某于2014年4月离家出走。因郑某没有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权利,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本院予以认定。根据原告的陈述和本院审查确认的证据,对事实认定如下:原、被告经人介绍于1987年4月按农村风俗举行结婚仪式,开始同居生活。婚后于××××年××月××日生育一女祖某2,××××年××月××日生育一子祖某3,现均已成年。因家庭琐事双方发生矛盾,被告于2014年4月离家出走,经原告查找,至今无音讯。本院认为,虽然原、被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原、被告于1987年4月举行结婚仪式并开始共同生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原、被告之间已形成事实婚姻关系。双方为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后,被告离家出走达二年之久,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原告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经本院做原告的和好工作,原告仍坚持离婚,应视为双方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依法应准予离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祖某1与被告郑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由祖某1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崔占清审 判 员 孙风景人民陪审员 张卜海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潘晓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