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722刑初1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15
案件名称
叶小霞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台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小霞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石台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722刑初19号公诉机关石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叶小霞,女,1968年1月21日出生于安徽省泾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石台县。因本案于2017年2月21日被石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3日被石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石台县人民检察院以石检刑诉[2017]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叶小霞犯诈骗罪,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石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学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叶小霞、被害人赵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叶小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已婚事实,以愿与他人结婚为由先后与被害人范某、舒某、赵某交往骗取钱财,数额较大。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叶小霞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叶小霞家属积极偿还了被害人的部分损失,并取得部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被告人叶小霞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未提出异议。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19日,被告人叶小霞与张某在石台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在婚姻关系承续期间,被告人叶小霞隐瞒已婚事实,以介绍对象结婚为由骗取他人财物,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15年5月20日,被告人叶小霞经人介绍认识了被害人范某。见面后,被告人叶小霞以愿同被害人范某结婚为由,骗取被害人范某300元;2.2016年5月份,被告人叶小霞经人介绍与被害人舒某认识,被告人叶小霞以假名和已离婚等虚假事实告知被害人舒某,之后以答应与被害人舒某结婚为由多次向其索要钱财,价值达13000元;3.2016年10月,被告人叶小霞经人介绍认识被害人赵某,被告人叶小霞在与被害人赵某见面时以“小陈”自称,告知其已离婚,且愿意与被害人赵某结婚,随后在交往中多次向被害人赵某索要钱财,共计现金3900元及价值1900元的黄金耳坠一副。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叶小霞家属代为偿还了三被害人的绝大部分损失,被害人舒某同意被诈骗的余款由被告人叶小霞延期偿还,黄金耳坠已发还被害人赵某,被告人叶小霞已取得了三名被害人的谅解。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并经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可以认定:1.物证:黄金耳坠;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说明、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户籍资料、协议书、谅解书和收条;3.证人冯某、陈某、徐某、肖某和张某的证言;4.被害人舒某、赵某和范某的陈述;5.被告人叶小霞的供述和辩解;6.辨认笔录。本院认为:被告人叶小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身份信息和隐瞒已婚事实,分别与被害人舒某、赵某、范某以谈恋爱结婚为由,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叶小霞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叶小霞家属代为偿还了三被害人的绝大部分损失,并取得三名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结合被告人叶小霞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可以对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叶小霞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个月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建武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宁 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