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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281刑初7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刘金星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义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联峰,刘金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义马市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281刑初76号自诉人陈联峰,男,1976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义马市。被告人刘金星,男,1970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义马市。自诉人陈联峰以被告人刘金星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陈联峰因被告人刘金星已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于2017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自诉人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自诉人陈联峰撤诉。审判员  王元海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赵 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