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2执14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张应军、诸城市华岩建安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应军,诸城市华岩建安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82执141号申请执行人:张应军,男,1962年7月20日生,汉族,住诸城市。被执行人:诸城市华岩建安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诸城市西外环路中段西侧。法定代表人:王秀岗,该公司负责人。申请执行人张应军与被执行人诸城市华岩建安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2016)鲁0782民初4290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7年4月13日达成执行和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宋国庆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执行员 王金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