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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5民初115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太仓市粤港电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太仓市粤港电讯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5民初1152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中街68号华润五彩城购物中心二期1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551385082Q。法定代表人:雷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莱,江苏长三角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梦婕,江苏长三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太仓市粤港电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城厢镇人民北路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713219184A。法定代表人:郑育德。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志生,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太仓市粤港电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4月24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30元,减半收取计565元,由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胡兴瑞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陈若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