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民终202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曹洋与沈泽捷、成妍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曹洋,沈泽捷,成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民终202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曹洋,男,汉族,1975年9月11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泽溪,国浩律师(昆明)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正权,国浩律师(昆明)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沈泽捷,男,汉族,1983年4月25日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成妍,女,汉族,1984年1月11日出生.上诉人曹洋因与被上诉人沈泽捷、成妍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2015)盘法派民初字第148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受理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曹洋上诉请求:1.撤销原裁定,并裁定案件由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事实与理由:被上诉人沈泽捷因涉嫌合同诈骗被刑事拘留,但昆明市西山区检察院作出了西检公诉刑不诉[2017]26号不起诉决定书,故本案沈泽捷的借款行为不涉及刑事犯罪,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审理。沈泽捷、成妍未到庭发表答辩意见。曹洋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沈泽捷、成妍立即归还曹洋欠款人民币50万元(以下均为人民币);2.判令沈泽捷、成妍支付曹洋自2015年9月28日至2015年11月28日的违约金4万元,并支付2015年11月29日至欠款还清之日止的逾期还款违约金按每月2%计算;3.案件受理费全部由沈泽捷、成妍负担。一审法院认为:沈泽捷向曹洋借款的事实,经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已经确认为涉嫌合同诈骗,并已移送起诉。故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本院认为,本案沈泽捷向曹洋的借款行为,虽公安机关以涉嫌合同诈骗立案侦查,但昆明市西山区检察院作出了西检公诉刑不诉[2017]26号不起诉决定书,认为沈泽捷的行为不符合起诉条件决定不起诉。故沈泽捷的本案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案件受理的条件,人民法院应予以受理。综上,曹洋的上诉理由成立,应予支持。因二审中出现了新的证据,一审裁定应予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2015)盘法派民初字第1486号民事裁定;二、本案指令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 涛审判员 杨章亮审判员 蔡 芸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