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2331执55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张某某申请执行段某某租赁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禄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禄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段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禄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331执551号申请执行人张某,男,1968年3月1日生,汉族,云南省禄丰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禄丰县碧城镇下村村委会。被执行人段某某,男,1973年6月29日生,汉族,云南省禄丰县人,小学文化,个体户,住禄丰县碧城镇西河村委会。张某申请执行段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50775元,并将坐落于碧城镇某某小区幸福家电对面住房一、二楼(除南头灶房一间外)的租赁房屋腾空返还给张某。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段某某于2017年4月30日前从张某坐落于碧城镇某某小区幸福家电对面住房一、二楼(除南头灶房一间外)的房屋内迁出,腾空该房屋;于2017年5月10之前付清执行款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郭俊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泽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