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403民初274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张学言与黄怡杰、张笑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学言,黄怡杰,张笑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3民初2742号原告张学言,男,1967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睢阳区。被告黄怡杰,男,成年人,住址。被告张笑函,女,成年人,住址。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学言与被告黄怡杰、张笑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向本院提供的被告送达地址,无法向被告送达诉讼法律文书。本院认为,原告起诉时被告住所信息应当明确,本案中,原告没有提交被告住所及确切送达地址的信息,导致本案不能按照诉讼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学言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郭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