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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2民终47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管某、叶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六盘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管某,叶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2民终47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管某(曾用名管彦敏),女,1975年1月18日出生,布依族,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叶某,男,1973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上诉人管某因与被上诉人叶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2016)黔0201民初46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于2017年3月20日向上诉人管某及被上诉人叶某送达了2017年4月24日下午14时30分对本案依法公开开庭审理的开庭传票,但上诉人管某及被上诉人叶某在所确定的开庭时间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向本院提出延时、延期开庭的申请。上诉人管某在确定的开庭时间未到庭参加诉讼的行为,视为其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参加诉讼的行为。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管某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上诉人管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景强审判员  高良萍审判员  谭茶芬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夏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