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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14民初566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朱俊利与华西铝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俊利,华西铝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14民初5663号原告:朱俊利,男,汉族,1969年9月10日出生,住成都市新都区。被告:华西铝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学院路西段4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142025878749。法定代表人:邓占树,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晓,四川道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燕,四川道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朱俊利诉被告华西铝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朱俊利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逾期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朱俊利负担。审判员  陈永珑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毛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