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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421执10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刘永林与郜铁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永林,郜铁钢,刘俊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长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421执106号申请执行人:刘永林,男,1960年9月1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郜铁钢,男,1981年11月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刘俊燕,女,1984年3月3日出生,汉族,无业。本院在执行刘永林与郜铁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郜铁钢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郜铁钢在你处的款71625元(含案件受理费1625元、执行费95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茹海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孟小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