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421执10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刘永林与郜铁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永林,郜铁钢,刘俊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长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421执106号申请执行人:刘永林,男,1960年9月1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郜铁钢,男,1981年11月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刘俊燕,女,1984年3月3日出生,汉族,无业。本院在执行刘永林与郜铁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郜铁钢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郜铁钢在你处的款71625元(含案件受理费1625元、执行费95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茹海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孟小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