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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民二初字第571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郑州邓迪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与张洛平、李沂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州邓迪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张洛平,李沂,郑州邓迪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张洛平,李沂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二初字第5714号原告郑州邓迪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郑州市二七区大学路14号7层东半楼。法定代表人周蕾。委托代理人王海波,男,汉族,1987年10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民权县。委托代理人刘海军,河南顺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洛平,女,汉族,1978年2月6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委托代理人张亚东、荆东亮,河南点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沂,男,汉族,1975年10月5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委托代理人曹甜甜,河南点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郑州邓迪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洛平、确认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郑州邓迪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州邓迪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郑州邓迪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刘延峰人民陪审员  杨巧云人民陪审员  赵秀珍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赵春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