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104民初208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XX蒙与银川市兴庆区湖滨药店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蒙,银川市兴庆区湖滨药店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104民初2088号原告:XX蒙,女,1989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告:银川市兴庆区湖滨药店,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湖滨东街*号。经营者:贺晨,其它信息不详。原告XX蒙与被告银川市兴庆区湖滨药店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2017年4月24日,XX蒙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XX蒙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元,已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XX蒙负担。审 判 员 王 娜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黄慧波书 记 员 袁 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