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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20民初201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顺丰租赁站与陕西华海水利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顺丰租赁站,陕西华海水利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20民初2012号原告:顺丰租赁站,住所地鹅岭镇罗家园,注册号520625600107530。经营者:唐朝明,男,生于1963年2月11日,汉族,户籍地重庆市璧山区,现在重庆市璧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天明,重庆市璧山区丁家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陕西华海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莲湖路1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48642783F。本院在审理原告顺丰租赁站与被告陕西华海水利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顺丰租赁站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陕西华海水利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无违法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顺丰租赁站撤回对被告陕西华海水利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2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任启禄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徐 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