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923执48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何素梅与四川省依可曼纺织有限公司、重庆得佳益融资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素梅,四川省依可曼纺织有限公司,重庆得佳益融资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大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923执48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何素梅,女,1966年6月9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大英县人。被执行人:四川省依可曼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英县蓬莱镇滨江路,组织机构代码68040969-3。法定代表人:XXX,董事长。被执行人:重庆得佳益融资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吴江路12号附22号,组织机构代码30483434-6。法定代表人:曾四海,董事长。本院在执行何素梅与四川省依可曼纺织有限公司、重庆得佳益融资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重庆得佳益融资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XXX账户上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重庆得佳益融资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70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宗建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余 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