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781民初75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卫辉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庞礼周、郜仁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卫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卫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卫辉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庞礼周,郜仁勤,卫辉市玉田种植专业合作社,宋军利,李井禄,宋玉超,宋福军,宋玉谦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卫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81民初751号原告:卫辉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卫辉市建设路中段路北。法定代表人方锋炜,男,任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侯秀枝,女,河南恒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庞礼周,男,1976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卫辉市。被告:郜仁勤,女,1980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卫辉市玉田种植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卫辉市李源屯镇后白河村。法定代表人:宋玉谦。被告:宋军利,男,1977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卫辉市。被告:李井禄,男,1970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宋玉超,男,1970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宋福军,男,1972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宋玉谦,男,1973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卫辉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庞礼周、郜仁勤、卫辉市玉田种植专业合作社、宋军利、李井禄、宋玉超、宋福军、宋玉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立案。原告卫辉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卫辉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80元,减半收取计69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宋复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孟松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