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2执字第0326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王棠与梁小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棠,梁小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02执字第0326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棠,女,1984年2月22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委托代理人周锋,重庆天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汪超,重庆天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梁小琴,女,1972年6月20日出生,住重庆市江北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渝0102民初2530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委托中介机构对被执行人梁小琴所有的位于重庆市江北区的住宅用房进行拍卖。2017年4月6日,买受人王飘(男,1994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秀山县)以95.903万元的最高价竞得。2017年4月12日,王飘已将上述款项缴至人民法院指定重庆联付通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梁小琴所有的位于重庆市江北区的住宅用房的查封。二、被执行人梁小琴所有的位于重庆市江北区的住宅用房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王飘所有,上述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时起转移。三、买受人王飘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过户涉及的税费由买卖双方按国家相关规定各自缴纳。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钟代理审判员 冉秋代理审判员 方雷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戴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