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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24民初75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王红强与谷西峰、崔伊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栾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栾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红强,谷西峰,崔伊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24民初756号原告王红强,男,汉族,1980年6月19日出生,住栾川县。被告谷西峰,男,汉族,1977年11月15日出生,住栾川县。被告崔伊娜,女,汉族,1979年2月15日出生,住栾川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红强与被告谷西峰、崔伊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红强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红强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红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红强负担。审判员  常雅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燕晓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