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24民初75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王红强与谷西峰、崔伊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栾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栾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红强,谷西峰,崔伊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24民初756号原告王红强,男,汉族,1980年6月19日出生,住栾川县。被告谷西峰,男,汉族,1977年11月15日出生,住栾川县。被告崔伊娜,女,汉族,1979年2月15日出生,住栾川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红强与被告谷西峰、崔伊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红强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红强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红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红强负担。审判员 常雅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燕晓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