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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003执77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广东豪美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与郴州市日鑫幕墙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东豪美铝业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日鑫幕墙装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003执779号申请执行人广东豪美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清远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泰基工业城。法定代表人董卫峰,董事长。被执行人郴州市日鑫幕墙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白露塘镇林邑大道湖南郴州出口加工区管理委员会办公楼104房。法定代表人罗春生。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广东豪美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郴州市日鑫幕墙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至今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2015)清城法横民初字第65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后,权利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中权审 判 员  钟 检审 判 员  曾 燕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陈 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