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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202刑初13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唐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1202刑初133号公诉机关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唐某,无业。因吸毒,于2016年1月15日被湖南省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犯盗窃罪,2016年12月27日由湖南省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执行逮捕。现押于怀化市特殊人群收治中心。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怀鹤检刑诉刑诉[2017]1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某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伍文卿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月14日13时许,被告人唐某窜至怀化市鹤城区迎丰西路钱周率地下商场“朵拿一号”手作茶店门口,采用近身扒窃的作案方式,秘密将被害人舒某放在上衣口袋内价值4113元的苹果6SPLUS手机一台盗走。后以1200元钱销赃给他人,赃款用于吸毒挥霍。另查明,2010年9月3日至2011年12月26日期间,被告人唐某因盗窃、抢夺先后7次被湖南省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给予行政拘留的处罚。上述事实,被告人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情况说明、户籍证明、被害人舒某的陈述、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方位图及照片、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怀化市鹤城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意见、被告人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唐某犯盗窃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唐某为吸毒而盗窃,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唐某自愿认罪,被抓获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上所述,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27日至2017年8月26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审 判 员  张 帆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向欢欢附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