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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781行审13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卫辉市国土资源局、安英民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卫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卫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卫辉市国土资源局,安英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卫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781行审135号申请执行人卫辉市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李永刚,局长。委托代理人段利军,该局法规监察科科长。被执行人安英民。申请执行人卫辉市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对被执行人安英民行政处罚一案于2016年12月5日作出的卫国土资罚决字(2016)第017号行政处罚决定的第1项。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卫辉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卫国土资罚决字(2016)第017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在审查期间,卫辉市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4月25日,以其作出的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第2项罚款金额计算错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其强制执行申请。经审查,卫辉市国土资源局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对该撤回强制执行申请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卫辉市国土资源局撤回本次强制执行申请。审判员  任全枝审判员  孙西军审判员  刘玮娜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小鹃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