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181执10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肖士国与肖士成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士国,肖士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181执107号申请执行人:肖士国,男,1970年3月3日出生,住北安市。被执行人:肖士成,男,1972年1月3日出生,原住北安市,现下落不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肖士国与被执行人肖士成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肖士国自愿撤回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黑1181执10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成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周新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