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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503民初146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9-12

案件名称

朱传军与窦本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传军,窦本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503民初1467号之一原告:朱传军,男,1967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XX,安徽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窦本飞,男,1981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原告朱传军与被告窦本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本案依法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刘 畅人民陪审员  吴静婧人民陪审员  薛 玮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吴梦怡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