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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402执52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05

案件名称

张俊苹申请执行白银苹果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劳务争议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俊苹,白银苹果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402执524号申请执行人张俊苹被执行人白银苹果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申请人张俊苹申请执行白银苹果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劳务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甘0402民初15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白银苹果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725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含执行费50元)。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栋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强海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