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管执字第80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巴次伟诉芦国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终本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巴次伟,芦国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管执字第802号申请执行人巴次伟,男,1953年6月30日出生,回族,住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明湖办事处弓马庄。被执行人芦国成,男,1963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城东路。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巴次伟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芦国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巴次伟于2017年4月2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管执字第80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白 勇审判员 武慧鑫审判员 季 楠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樊彦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