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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民辖终32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无锡市柳江液压机械有限公司与济南付氏飞轮加工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济南付氏飞轮加工有限公司,无锡市柳江液压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民辖终32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济南付氏飞轮加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平阴县安城乡邱庄村。法定代表人:付崇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无锡市柳江液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阳山镇火炬村。法定代表人:余福仁。上诉人济南付氏飞轮加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付氏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无锡市柳江液压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柳江公司)定作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2016)苏0206民初7136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审查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双方的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在双方就该项合同义务未明确约定履行地点的情况下,应以接收货币一方的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柳江公司作为货币接收方,其住所地位于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故该院对本案依法具有管辖权。综上,付氏公司提出的管辖异议理由不能成立,该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之规定,该院裁定:驳回济南付氏飞轮加工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付氏公司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双方争议标的不仅限于给付货币,而且还有延期交付货物的违约责任承担。本案应依法适用原告就被告的原则确定管辖权。因此,原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山东省济南市平阴县人民法院审理。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管辖权异议审查系程序性审查。本案中,案涉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双方未明确约定合同履行地,故合同履行地应为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因接收货币一方柳江公司所在地属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认定其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并无不当。综上,付氏公司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牛  审 判 长  牛兆祥审 判 员  富建文代理审判员  符 敏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