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522执恢312号之六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吴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利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津县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利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22执恢312号之六被执行人吴芳,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利津县人民法院(2017)鲁0522执恢312号之六裁定书,于2017年04月24日向被执行人吴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吴芳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吴芳在利津舜丰村镇银行49×××38账户内存款人民币63184.46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 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振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