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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702民初126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掖分行与金某、张掖市甘州区厚鑫农牧农民专业合作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掖分行,金剑,张掖市甘州区厚鑫农牧农民专业合作社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702民初1267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掖分行负责人董某,系该行行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冰,系甘肃振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金剑,男,1987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身份证号:×××被告张掖市甘州区厚鑫农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王某,系该合作社负责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掖分行与被告金某、张掖市甘州区厚鑫农牧农民专业合作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立案,因原告在限定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公告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掖分行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于菊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省 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