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刑更119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杨冰洋诈骗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杨冰洋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文书内容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刑更1194号罪犯杨冰洋,男,1987年9月24日出生,汉族,浙江省天台县人,高中文化程度,住天台县,现在浙江省乔司监狱服刑。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作出(2013)甬鄞刑初字第1183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杨冰洋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责令退赔赃款、赃物给相关被害人。后因漏罪,押回再审。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四年三月十日作出(2014)甬海刑初字第124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杨冰洋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与原判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二千元;责令退赔被害人人民币六千元。并已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浙江省乔司监狱于2017年4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符合减刑条件。经审理查明,罪犯杨冰洋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度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案件处理意见表、奖惩审批表、百分考核表,年度罪犯评审鉴定表等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杨冰洋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对罪犯杨冰洋提请减刑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冰洋准予减刑八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吕 健审 判 员 蔡能娜代理审判员 吴久昌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华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