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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302民初108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邵四辈与罗志平、李乃超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四辈,罗志平,李乃超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02民初1082号原告:邵四辈,男,1985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宿州市埇桥区人,住宿州市埇桥区。被告:罗志平,男,1967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合肥市人,住合肥市肥东县。被告:李乃超,男,1968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安徽省蚌埠市人,住合肥市肥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邵四辈与被告罗志平、李乃超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5日立案,原告邵四辈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罗志平、李乃超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邵四辈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四辈撤回对被告罗志平、李乃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邵四辈负担。审判员  张久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郭 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