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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83执424-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寿光市国土资源局、张会文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寿光市国土资源局,张会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鲁0783执424-7号申请执行人:寿光市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王春海,局长。被执行人:张会文,男,1965年7月30日生,住寿光市。申请执行人寿光市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会文土地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申请执行人寿光市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1月18日以被执行人张会文擅自于2015年3月28日未经批准占用寿光市上口镇上口一村水浇地13366平方米、园地2467平方米搞建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四十四条之规定为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作出了寿国土资罚字(2016)第03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将非法占用的15833平方米土地退还给寿光市上口镇上口一村村民委员会;限十五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15833平方米土地上建设的窗帘生产车间及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并处以所占用的13366平方米水浇地每平方米30元的罚款,处以所占用的2467平方米园地每平方米25元的罚款,共计罚款人民币462655元的行政处罚,履行期限为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期不缴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本院审查认定,2016年1月18日申请执行人寿光市国土资源局向被执行人张会文送达了寿国土资罚字(2016)第03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书交待了有关申请行政复议及提起诉讼的权利和期限,但被执行人在法定的期限内既没有申请复议,也没有向人民法院起诉,履行期限届满后虽经申请执行人催告亦未自动履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寿光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寿国土罚字(2016)第03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被执行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既没有申请行政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虽经催告又不履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依法推进不动产非诉行政执行案件“裁执分离”意见的通知》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申请执行人寿光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寿国土资罚字(2016)第03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二、限被执行人张会文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缴纳罚款462655元及加处罚款。三、限执行人张会文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十日内将非法占用的15833平方米土地退还给寿光市上口镇上口一村村民委员会,并拆除非法占用的15833平方米土地上建设的窗帘生产车间及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逾期依法强制执行,由寿光市上口镇人民政府牵头与寿光市国土资源局共同组织实施。寿光市上口镇人民政府、寿光市国土资源局应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强制执行完毕,并在执行完毕后五日内将执行情况书面告知本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立华审判员  李建文审判员  刘洪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