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6民初30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方绪军与管国建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绪军,管国建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326民初308号原告:方绪军,男,1985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平邑县。被告:管国建,男,成年人,汉族,居民,住平邑县建设路与浚河路交汇处南20米路东、潍坊肉火烧店内。原告方绪军与被告管国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方绪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管国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方绪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欠款2500元及利息;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6年7月份给被告安装推拉门,价值3200元,被告给出具欠款条一张,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于2017年1月18日支付700元,下欠2500元,被告以种种理由推脱,至今未还。被告管国建未作答辩。原告方绪军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2016年11月30日被告管国建书写的欠款条一张。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卷佐证。被告管国建未提交证据。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方绪军于2016年7月份给被告安装推拉门,价值3200元,2016年12月30日被告管国建给原告方绪军出具欠款条一份,2017年1月18日,被告管国建支付推拉门款700元,下欠2500元未支付。该款���经原告催要未果。本院认为,原告方绪军与被告管国建之间承揽合同形成债权债务关系,事实清楚,有被告管国建出具的欠条予以证实,原告方绪军诉求被告管国建支付所欠推拉门款2500元,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方绪军诉求利息损失,因双方未约定还款时间及利息,被告管国建应自原告主张权利之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逾期利息。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判决如下:被告管国建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方绪军推拉门款25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7年1月1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管国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 霞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续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