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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5民初407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海分行与张治栋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海分行,张治栋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5民初4074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海分行,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负责人:陈南欢,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刘清,广东慕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德健,广东慕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张治栋,男,汉族,1970年1月4日出生。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受理上述原、被告之间的信用卡纠纷一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于2017年4月20日以被告已主动还清信用卡欠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未发现违法行为,应予准许。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海分行撤回起诉。本案因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4.5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肖英青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邓倩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