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03执异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马秀芝等诉齐齐哈尔市华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秀芝,尚丽萍,马淑华,齐齐哈尔市华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执异6号案外人李秀齐,女,1965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齐齐哈尔市龙沙区。申请执行人马秀芝,女,1951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齐齐哈尔市龙沙区。申请执行人尚丽萍,女,1974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齐齐哈尔市龙沙区。申请执行人马淑华,女,1962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齐齐哈尔市建华区。被执行人齐齐哈尔市华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齐齐哈尔市建华区福顺小区。法定代表人迟宝贵,该公司经理。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马秀芝、尚丽萍、马淑华与被执行人齐齐哈尔市华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联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李秀齐对查封建华区中华路-军校街口高层商居综合楼00单元01层09号商铺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书面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李秀齐称,2008年9月1日,李秀齐向华联公司购买位于建华区中华路-军校街口高层商居综合楼00单元01层09号商铺,面积35.14平方米,支付购房钱款658,800.00元整,并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华联公司开具了商品房登记备案介绍信和购房收据。该商铺系案外人李秀齐购买,事实清楚,手续完备,性质合法,是案外人合法有效的私有财产。故请求法院解除对建华区中华路-军校街口高层商居综合楼00单元01层09号商铺的查封。本院查明,2006年7月23日,华联公司与三位申请执行人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将建华区中华路-军校街口高层商居综合楼00单元01层09号商铺出售给三位申请执行人,购房款245,000.00元。同日,双方签订了商铺租赁合同,并约定年租金为24,500.00元。2008年9月1日,华联公司将建华区中华路-军校街口高层商居综合楼00单元01层09号商铺出售给案外人李秀齐,并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2012年9月28日,华联公司为李秀齐开具了购买商品房登记备案介绍信。2010年10月18日,建华法院经调解下达了(2010)建民商初字第159号民事调解书,华联公司在相关商品房的手续齐备时,协助马秀芝、尚丽萍、马淑华办理房屋的产权证。本院认为,华联公司与马秀芝、尚丽萍、马淑华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在先,且以返租的形式完成了交付。与案外人李秀齐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在后,并没有交付房屋,虽然开具了购买商品房登记备案介绍信,但并不能对抗法院对生效文书的执行。故对于案外人李秀齐的异议主张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案外人李秀齐的异议申请。如不服本裁定,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 判 长 项宏权人民陪审员 董秀红人民陪审员 曾 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