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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执41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滕宏金与刘业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滕宏金,刘业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1执411号申请执行人:滕宏金,男,1977年8月16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浦口区。被执行人:刘业和,男,1939年8月18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浦口区。滕宏金与刘业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六安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3月16日作出的(2017)六仲裁字114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受理。为便于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六安仲裁委员会(2017)六仲裁字114号调解书由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沈晓蓓审 判 员  张彦智代理审判员  徐忠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徐 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