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82民初129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王小娟与孙忠国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小娟,孙忠国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82民初1290号原告:王小娟,现住榆树市。被告:孙忠国,现住榆树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小娟诉被告孙忠国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小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闫铁锋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未金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