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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82民初129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王小娟与孙忠国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小娟,孙忠国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82民初1290号原告:王小娟,现住榆树市。被告:孙忠国,现住榆树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小娟诉被告孙忠国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小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闫铁锋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未金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