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13行初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刘兴元与济南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兴元,济南市国土资源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鲁0113行初8号原告刘兴元,住济南市长清区。委托代理人刘辉,山东海中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济南市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韩晓光,局长。原告刘兴元诉被告济南市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处罚一案,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行为是对其诉讼权利的一种处分,并不违背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兴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兴元负担。审 判 长 刘爱国人民陪审员 房泽杰人民陪审员 任立彬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宝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