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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13行初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刘兴元与济南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兴元,济南市国土资源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鲁0113行初8号原告刘兴元,住济南市长清区。委托代理人刘辉,山东海中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济南市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韩晓光,局长。原告刘兴元诉被告济南市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处罚一案,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行为是对其诉讼权利的一种处分,并不违背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兴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兴元负担。审 判 长  刘爱国人民陪审员  房泽杰人民陪审员  任立彬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宝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