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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3刑更8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张桂斌抢劫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四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桂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刑更88号罪犯张桂斌,男,1978年7月14日生于黑龙江省林口县,汉族,现在吉林省公主岭监狱服刑。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12日作出(2009)昌刑初字第104号刑事判决,认定张桂斌犯抢劫、非法持有枪支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6年,并处罚金60,000.00元。本院分别于2013年4月、2015年6月为张桂斌减刑1年3个月、1年6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公主岭监狱于2017年3月2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张桂斌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改造,劳动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各项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本院对该犯减刑8个月。检察机关同意监狱提请的建议意见。经审理查明,罪犯张桂斌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本院认为,执行机关报送的材料属实,该犯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桂斌减去有期徒刑8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勇审判员 许力中审判员 迟守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