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2民终392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上海市青浦区练塘镇人民政府与顾玉珍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上海市青浦区练塘镇人民政府,顾玉珍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2民终392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青浦区练塘镇人民政府,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法定代表人:方志坚,镇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沈秋君,上海市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仪,上海市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顾玉珍,女,1968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上诉人上海市青浦区练塘镇人民政府因与被上诉人顾玉珍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2016)沪0118民初118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上海市青浦区练塘镇人民政府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海市青浦区练塘镇人民政府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海市青浦区练塘镇人民政府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482.83元,减半收取241.41元,由上诉人上海市青浦区练塘镇人民政府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朱 川代理审判员 王海晶代理审判员 吴海量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严姚萍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