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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628刑初14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肖某涛徇私枉法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彝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彝良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某涛

案由

徇私枉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彝良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云0628刑初145号公诉机关云南省彝良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肖某涛,男,汉族,云南省威信县人,本科文化,中共党员,威信县公安局原副局长兼威信县扎西镇派出所所长。因本案经彝良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6年6月30日被彝良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云南省彝良县人民检察院以彝检公诉刑诉(2016)1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肖某涛犯徇私枉法罪,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因案情复杂,不能在法定审限内审结,于2017年1月16日经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限三个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1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彝良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阮春林、普照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肖某涛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彝良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2月13日晚23时许,威信县扎西派出所内勤办公室现金6万余元及软中华香烟一条被该所协警郑某果伙同社会闲散人员吴某勇、段某伟等人盗窃。次日,郑某果、吴某勇、段某伟等人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盗窃扎西派出所的犯罪事实。时任威信县公安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兼扎西派出所所长的被告人肖某涛掌握案情后,以参与盗窃的郑某果是扎西派出所协警,如果依法对其立案查处会影响该所及其个人2012年度年终考核成绩为由,将本应受到刑事追究的郑某果、吴某勇、余某送至威信县法制培训学校进行学习了事,未作刑事立案追究郑某果等人的刑事责任。后因群众匿名举报,2014年3月19日,在威信县人民检察院向威信县公安局发出“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后,威信县公安局扎西派出所才对该案立案查处,追究郑某果、吴某勇等人的刑事责任。2014年12月10日,威信县人民法院以吴某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0元,以余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2015年6月3日,威信县人民法院以郑某果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0元。为证实指控事实成立,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下列证据:1、昭通市人民检察院线索登记表,指定管辖决定书,立案决定书等,证实本案的案件来源是群众举报后,昭通市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4月7日受理初查,于2015年4月与威信县人民检察院联合侦查后,于2015年12月23日指定彝良县人民检察院管辖。2、云南省国家公务员(人民警察)录用审批表、户口证明、任职文件等,证实被告人肖某涛身份和任职情况。被告人肖某涛于1998年8月参加工作,于2012年6月被任命为威信县公安局副局长,后于2016年6月20日免去副局长职务。3、威检不立通(2014)4号通知书等,证实威信县人民检察院于2014年3月14日接到群众举报协警郑某果伙同他人盗窃扎西派出所保险柜的情况后,于2014年3月19日要求威信县公安局对郑某果盗窃一案在七日内书面说明不立案理由,2014年3月20日,威信县公安局作出说明因当年办理该案的杨某去世,不明具体情况,在当日将案件找出,并于当日立案查处的情况。4、(2014)威刑初字第118号刑事判决书、(2015)威刑初字第39号刑事判决书,(2015)昭中刑二终字第133号刑事裁定书,证实2012年12月14日对扎西派出所实施盗窃的郑某果等人被判处刑罚的情况。威信县人民法院以吴某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0元,以余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以郑某果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0元。其中,被告人郑某果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后,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的情况。5、证人余某供述,证实在扎西派出所被盗窃的晚上,接到郑某果的电话去派出所接郑某果,郑某果拿钱给余某。后来与郑某果等一同在法制学校学习过。6、证人吴某勇供述,证实参与盗窃扎西派出所后没有被关押,是被送到法制学校学习。从学校出来后,听说郑某果家有钱有关系,已经把偷扎西派出所的事摆平了。7、证人郑某果供述,证实扎西派出所协警郑某果因赌钱输钱后邀约段某伟、吴某勇等人盗窃派出所内勤办公室现金七万元左右和一条中华香烟的过程。8、证人郑某果供述,证实郑某果2012年在扎西派出所当协警时邀约段某伟等人盗窃扎西派出所在法制学校学习一个星期,当时办理案件主办人是李某和王某海,杨某没有参与办理郑某果的案件。扎西派出所所长肖某涛是郑某果母亲的妹夫,但不是亲的。不知道家里与肖某涛家关系情况,只知道肖某涛是其母的妹夫,称呼肖某涛姨父。肖某涛是扎西派出所所长,同时又是威信县公安局副局长。在法制学校的时候,李某来问我的时候告诉我,你们这个事情,把钱退了,就不立案了。作案的四个人都同时送去法制学校的。9、证人郑某果供述,证实2012年12月14日凌晨一直到天亮郑某果都没有承认偷派出所的钱,天亮上班肖副局长来跟郑某果谈话,肖副局长当时跟我讲叫我好好的谈,……如果你不老老实实的跟我说,我就把你交到上面去,我就不管了,意思就是说上面的人把我抓去关起么就不管我了,不关他的事,我想到他与我们家是亲戚关系,他又是长辈么,他不会整我,我就老老实实的跟他说。10、证人郑某果供述,证实郑某果是因盗窃在昭通监狱服刑,2012年在扎西派出所当协警,因没钱打游戏邀约段某伟等人盗窃了内勤办公室范某贵保管的钱,但其一直没有承认叫人来偷钱,直到第二天公安局副局长兼所长的肖某涛和范某贵来找其谈话后,郑某果才承认是其叫人偷了范某贵保管的钱。问完材料后,被送到法制学校一个星期左右,由于法制学校的饭菜不好吃,所以郑某果就不吃饭,只喝点汤,郑某果父亲郑某刚和范某贵开着郑某果家里的车将郑某果从法制学校接出来。在2014年,郑某刚对郑某果说,威信的案子又立案侦查了。就被昆明公安抓获了,抓获前,做了一个牙齿的修复手续,拔了二颗尽头牙,我爸爸就申请为我取保候审。2015年4月9日收监的,经过法院审判,我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我现在已经服刑半年多了。作案后的第二天早上,肖某涛和范某贵来找我谈话,叫我要想清楚,主要是把偷的钱追回来,如果由派出所办,那对我的处理就要轻点,如果不配合,那扎西派出所就只有将案子交给刑大办,到时对我的处理肯定要重得多。我到扎西派出所当协警是我爸爸联系的,我进派出所当协警后,我母亲吴某红给我说,她与肖某涛的媳妇都姓吴,认作姊妹,叫我以后可以喊肖某涛姨父,但我上班期间与肖某涛打招呼都是喊他肖副局。11、黄某云证言,证实2012年扎西派出所的所长是威信县公安局副局长兼任,副所长有黄某云、王某福、魏某喜,指导员彭某江,内勤范某贵。派出所被盗窃后经查看监控行窃人中有协警郑某果,将案情向肖副局长汇报后,肖副局长叫我回家休息,第二天听说郑某果等人被送到法制学校,送人进法制学校要有审批表,审批表要有肖副局长的签字。提前放人也要肖副局长签字。12、许某证言,证实案发当晚肖副局长主持扎西派出所当晚值班的民警许某、李某、黄某云等干警开会,第一是要把钱追回来……第二天上班时听说郑某果等人已经送到法制学校去了。干警杨某一直没有参与派出所被盗窃这个案子的办理。派出所六万多元被盗窃属于重大案件,应当立案处理。13、彭某江证言,证实其从2010年至今是扎西派出所的指导员,案发第二天上班的时候范某贵告诉我内勤办公室被盗,过了二天范某贵讲钱还没有完全追回来,人已经送到法制学校了。案发几天后在所务会议上,说过郑某果这个事是内部的事情不要外传。当时处于市局、县局对城关所的考核期间,内部安全出了问题,要扣三分,当时没有及时立案,肖某涛副局长可能是考虑到不影响考核。14、陈某才证言,证实陈某才于2013年3月到扎西派出所任刑侦中队队长,郑某果的父母给我们说:“娃娃有病,可不可以取保候审”。后来到肖副局长的办公室向他汇报:“郑某果有病历,可以取保候审不”。肖副局长说:“有么,就办嘛”。15、李某证言,证实是陈某才副所长叫我办理郑某果的取保候审手续的,我认为不应该取保候审,不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我是一般人员,领导叫我怎么办就怎么办。郑某果家里的关系太硬,但是找了哪些人不清楚。16、范某贵证言,证实郑某果的父母在2014年来找过我,拿二万元给我,叫我把郑某果盗窃派出所的金额降到五万元以下,从大案变为小案,我没有收钱,也没同意他们的要求。17、张某昌证言,证实张某昌2012年是扎西派出所的干警,案发当天不在班,后来听说所里被盗,领导打招呼不许打听,不许乱说。我就问范某贵怎么回事,范某贵说这件事领导班子开过会的,不要乱打听不要乱谈,知道的人多了不好……。18、梅某松证言,证实梅某松是威信法制学校的带班负责人,法制学校学员的条件是持有管制刀具、小偷小摸等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标准等轻微违法行为的。如果是公安机关送来的学员,由公安机关办理相关的入校审批手续,要有分管副局长的签字。扎西派出所被偷是协警偷的,盗窃的协警应该是送到了法制学校,因为是派出所被偷,所以都打招呼不要乱讲。19、郑某刚证言,证实与郑某果是父子关系,郑某果在扎西派出所当协警,肖某涛的老婆与郑某刚的老婆都姓吴,关系可以,相互称呼老表。听说郑某果盗窃了所里的几万元钱和一条烟。20、2012年威信县公安局考核办法,证实2012年威信县公安局考核办法规定,队伍建设工作年度考核排名倒数第一名的,对所领导和集体在评优受奖中予以“一票否决”。年度考核排名后三位的派出所,所领导不得评先评优,排名倒数第一名的派出所,责令所长、指导员向局党委写出书面检查,连续二年考核倒数第一名的,责令所长、指导员辞去领导职务等。21、昭通市公安机关2012年度工作综合考核办法,证实昭通市公安机关2012年度考核实行一票否决的情况有:……县区公安局党委班子成员或民警因涉嫌犯罪被采取强制措施的……。22、昭通市公安局关于2012年治安大队及城市派出所、教导员考评成绩公示的通知及统计表等,证实2012昭通市公安局城关派出所的考评中威信县扎西派出所全市第一名。23、证人刘某刚证言,证实在2016年2月在一个朋友家听人讲肖某涛出事了,我问肖某涛出了什么事,他们就说扎西派出所以前收了七八万的罚没款,被派出所的协警叫派出所外面的人将这笔钱偷了,刑警中队将涉案人员全部抓获,扎西派出所担心考核,对涉案盗窃的相关人员就没有立案查处。对该案也就内部消化了。我对这件事情,主要有以下看法:扎西派出所在处理该案的过程中,使用法律缺乏严肃性,案件涉及公安内部的协管人员,人情大于法;二是担心年底考核受到影响,名利心太重。24、证人万某然证言,证实万某然听说过扎西派出所被盗窃的事情,对内部管理不严造成财产被盗,被盗后不依法追究犯罪分子的责任,反而因保护内部人员进行包庇纵容犯罪分子。不能真正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损坏了司法机关的形象。25、证人余某军证言,证实听说2012年扎西派出所被盗,犯罪嫌疑人没有得到及时追究刑事责任……,我们听说这件事后都感到震惊,我个人的认识是:首先派出所是公安部门,是司法部门,犯罪分子犯罪没有及时追究刑事责任,甚至包庇放纵犯罪分子免受法律制裁,这是一种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枉法的行为;其次,作为部门的领导对自己的干警犯法,不及时的教育,不依法立案查处,这种行为不但不能保护干警,反而让犯罪干警走上更严重的犯罪道路。另外是损害了司法机关的形象,司法机关是维护公平正义的使者,扎西派出所自己被盗不立案追究犯罪分子,社会影响不好,百姓评价也不好。26、办案经过及相关认识,证实2016年3月17日,被告人肖某涛向办案部门上交书面材料,陈述为缓解民警的工作压力、缓冲办案时间。同意了刑警中队将郑某果等人送法制学校学习后转威信县看守所拘押的工作意见。直到2014年初,后来分管扎西派出所刑侦工作的陈某才向肖某涛报告,讲威信县人民检察院就郑某果等人盗窃一案向扎西派出所签发的立案监督通知书。这时,我才发现,郑某果等盗窃扎西派出所一案还没有依法办结。相关嫌疑人还没有被依法打击。于是将到案人员及时移送起诉的同时,派出所也当即对郑某果采取网上追逃,于2014年底抓获,到案拘押数日后,因其身体原因,派出所同意了其家属对其取保候审的申请,为其办理了取保候审。随后派出所将案件移送威信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全案依法办结。因为执法上的不规范,才造成了将本应送看守所拘押的郑某果等人送到了法制学校学习,同时加之执法管理上的不到位,进而导致人送法制学校后,案件进展情况不清,最后造成了案发一年多后,案件也没有依法办结。涉案人员也没有得到及时打击。27、证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及询问笔录,证实2016年3月16日,昭通市人民检察院与威信县人民检察院对肖某涛以证人身份询问时,上午,肖某涛陈述对郑某果盗窃案件,考虑办案民警的辛苦,给了他们缓冲时间,没有按照办理程序处理案件,事后也没有跟踪监督,致使该案没有及时办理,愿意承担责任。下午,肖某涛讲郑某果等人送去法制学校是因时间紧,任务重不能及时消化处理。郑某果第二次抓获是经检察院发出立案通知后,通过网上追逃抓获的,后经肖某涛同意变更为取保候审。取保候审原因是听副所长陈某才在电话中汇报,郑某果的家属讲郑某果的牙齿有问题,需要及时做手术。28、肖某涛自书材料,证实肖某涛2016年5月21日向彝良县人民检察院递交的自书材料中载明,……如果有人盯,派出所就按正常程序办起走,如果没有人盯,案件就让它先摆起。案件因为没有人盯,所以也就一直摆起。一直到2014年初,威信县人民检察院签发立案监督通知书,再次组织抓捕嫌疑人归案。29、被告人肖某涛供述,证实威信县公安局2012年度公安派出所工作综合考评办法,考核办法中涉及各个派出所的年度考核排名,绩效奖金,考核排名倒数第一名的,要责令所长、指导员向局党委写出书面检查,连续二年考核倒数第一名的,责令所长、指导员辞去领导职务等,郑某果的案子当时整来摆起,是担心这个案子会影响派出所及局机关的考核。2012年昭通市公安局对各县区公安局的考核办法,县区公安局党委班子成员及民警因涉嫌犯罪被采取强制措施的,也是一票否决,郑某果盗窃案件发生后,为了不影响对局机关的考核,加之派出所工作繁忙,所以我们才没有及时办理。被盗的是派出所,作案人员又是派出所的协警,想以所领导班子会议的形式讨论一下案子处理问题,最后综合了大家的意见,派出所被盗窃七、八万现金,是安全管理上的一个重大事情,同时作案人员还有派出所的协警,在队伍管理上也是一个大问题,这二项都势必影响到市、县两级公安机关对我们派出所的考核工作,我才任威信县公安局副局长兼扎西派出所所长,我们公安的考核又是实行末位淘汰制,如果考核倒数,对我个人的政绩和职务都有影响,加上出于保护队伍人员的想法,最后综合大家的意见,等考核工作结束后再说,如果社会上有人盯着这个案子,就由刑侦中队按程序立案办理此案,如果没人盯,就把案子先摆起。郑某果案件发生后我们没有上报,所以没有影响对扎西派出所的考核和威信县公安局局机关的考核。在2012年昭通市公安局对扎西派出所的考核中,威信县扎西派出所的考核是全市第一名。据此,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肖某涛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徇私枉法罪,请求依法追究被告人肖某涛的刑事责任。被告人肖某涛对指控事实、罪名及证据不持异议。被告人肖某涛辩称:当时是为了优秀派出所这个光荣称号的目的,已经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感到非常愧疚,希望得到从轻处理,继续为公安做出贡献。合议庭对上述证据评判后认为:公诉机关所提供的证据程序合法,证据所证明内容与案件事实具有必然客观联系,具备关联性,证据间能相互印证,具备客观性,对相互印证的内容依法确认采信。据此,合议庭确认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成立。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被告人肖某涛身为威信县公安局副局长兼扎西派出所所长,在其领导的扎西派出所被盗窃财物数万元的罪犯郑某果等人被抓获后,为了不影响单位和个人考评,将本应立案采取强制措施的盗窃案件的罪犯郑某果等人采取送到法制学校学习的方式处理,致使罪犯郑某果等人当时未能受到相应的法律追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之规定,构成徇私枉法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本案在犯罪动机、手段上不属于恶劣的情况,也未造成严重政治影响和其他严重危害后果,故依法应在五年以下对被告人肖某涛科处刑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审理中,被告人肖某涛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有悔改表现,可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肖某涛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危害后果,依法决定对被告人肖某涛免予刑事处罚。为维护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会以讨论决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肖某涛犯徇私枉法罪,免予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唐代琼审判员  代 辉审判员  马 倩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