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34民初58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崔军胜与董英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军胜,董英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清河���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34民初587号原告:崔军胜,男,1985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清河县。被告:董英双,男,1986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清河县。原告崔军胜与被告董英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原告崔军胜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崔军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军胜撤诉。案件受理费1,375元,减半收取计687元,由原告崔军胜负担。审 判 长 刘惠军审 判 员 王 贞人民陪审员 张海伏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晓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