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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34民初58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崔军胜与董英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军胜,董英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清河���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34民初587号原告:崔军胜,男,1985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清河县。被告:董英双,男,1986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清河县。原告崔军胜与被告董英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原告崔军胜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崔军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军胜撤诉。案件受理费1,375元,减半收取计687元,由原告崔军胜负担。审 判 长  刘惠军审 判 员  王 贞人民陪审员  张海伏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晓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