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81刑初14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华丕仁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丕仁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481刑初148号公诉机关永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华丕仁,男,1965年6月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福建省连城县。曾因犯强奸罪于1987年8月16日被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17年2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7日由永安市公安局决定变更为取保候审,同年3月24日由永安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永安市人民检察院以永检公刑诉〔2017〕1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华丕仁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永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华丕仁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永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2月4日17时许,被告人华丕仁饮酒后驾驶闽F×××××二轮摩托车(后座搭乘钟某)在永安市小陶镇街道上行驶,途经小陶派出所门口被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检测结果为196mg/l00ml。而后医务人员到小陶派出所提取了被告人华丕仁的血液样本,并送福建晟蓝司法鉴定所鉴定。经福建晟蓝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华丕仁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63.15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华丕仁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具有合法性、客观性和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1.人员基本信息、驾驶证和行驶证、全国被盗抢车辆查询信息比对结果、机动车查询信息、血样提取登记表、鉴定意见通知书、查获经过、归案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等书证;2.证人钟某的证言;3.呼气酒精含量测试单、福建晟蓝司法鉴定所《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4.车辆和抽取血样照片;5.被告人华丕仁的供述。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华丕仁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华丕仁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应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华丕仁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认罪,认罪态度较好,有较好的悔罪表现,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华丕仁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华丕仁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宋明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叶 云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