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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21民初203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徐尚玉与陆明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尚玉,陆明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21民初2032号原告:徐尚玉,男,1965年10月8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沛县。被告:陆明立,男,1965年2月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丰县经济开发区(徐州美德隆工艺品有限公司)。原告徐尚玉诉被告陆明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受理。2017年4月24日,原告徐尚玉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徐尚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30元,减半收取计215元,由原告徐尚玉负担。审判员  徐敦学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亭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