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21民初203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徐尚玉与陆明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尚玉,陆明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21民初2032号原告:徐尚玉,男,1965年10月8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沛县。被告:陆明立,男,1965年2月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丰县经济开发区(徐州美德隆工艺品有限公司)。原告徐尚玉诉被告陆明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受理。2017年4月24日,原告徐尚玉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徐尚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30元,减半收取计215元,由原告徐尚玉负担。审判员 徐敦学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亭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