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622民初51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马延梅与王顺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古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延梅,王顺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古浪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甘0622民初516号原告:马延梅,女,住古浪县。被告:王顺德,男,住古浪县。原告马延梅与被告王顺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延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顺德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马延梅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0000元,并承担利息12000元。诉讼中,马延梅放弃了要求王顺德承担利息的主张。事实和理由:2012年3月8日,王顺德因经营生意急需现金向马延梅借款10000元,王顺德出具了欠条一张,并承诺于2015年11月21日前偿还,若到期不还则按银行利率承担利息。借款到期后,经多次催要,王顺德推诿至今未偿还。王顺德未答辩亦未提交证据。马延梅当庭提交了欠条原件1份,内容为”今欠到马延梅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元还款:2015年11月21日到期不还按银行利息计算今欠人:王顺德身份证号:×××2012.3.8”。本院认为,马延梅提交的证据,客观真实、来源合法,故其证明效力应予认定。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2年3月8日,王顺德向马延梅借款10000元并约定于2015年11月21日前还款,逾期则按银行利率承担利息。到期后经马延梅多次催要未果,引起诉讼。审理中,马延梅自愿放弃要求王顺德支付利息的请求。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王顺德向马延梅借款10000元的事实,由王顺德所立欠据所证实,应予认定。王顺德虽在欠条上注明了逾期利息,但庭审时马延梅明确表示不再要求王顺德给付利息,属马延梅对其权力的自愿处分。王顺德未到庭应诉,视为对其抗辩权的放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王顺德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偿还马延梅借款1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王顺德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当事人不主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对方当事人应在法定期限内申请本院执行,逾期不申请的,本院将不予立案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从法律文书规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每次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算起。)审判员 李正会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马红芳 百度搜索“”